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學助理(TA)申請公告
一、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辦理。
二、115學年度第1學期(115年9月至12月)每校區配置總時數為:臺北校區各教學單位300小時、桃園校區各教學單位150小時。
三、重要提醒(教學發展中心收到各教學單位資料後,將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):
(一)申請補助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(含約聘教學人員),旨揭教師前一學期具有效教學評量總平均達3.5者。
(二)教學助理由授課教師與任課系所協商後自行遴聘,以課程性質需要,並報經該系主任核可後申請,惟修習該課程學生及低於授課班級年級者,不得擔任該課程之教學助理。毎名教學助理最多以擔任3門科目為限,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。
(三)修課人數達30人以上者可提出申請,配置1名教學助理為限。
(四)教學助理中途離職,應辦理異動終止聘約,勞保退保(轉出)及勞退金停繳(依教學單位公文辦理);如未依規定辦理,因而衍生之費用,由當事人或授課教師負責。如教學助理未執行工作等因素,未申報核銷薪資,開課單位應付雇主負擔之勞保、勞退費用。
(五)115-1學期續聘之教學助理應取得114-2學期教學助理證書。
四、申請流程:
(一)請有意申請之教師至教學助理系統(https://tactl.ntub.edu.tw/landing)填寫後,印出紙本(經相關人員與主管核章後),送交開課單位。
(二)開課單位應召開相關會議審議及分配,最遲115年8月17日前送至教學發展中心備查。獲分配之課程如開課人數不足30人可於第三階段網路選課(最遲115年9月10日下班前)前申請換課,未換課者恕無法配置1名教學助理。
(三)五專直升二技或四技直升研究所之學生,其新學號得於開學後補填。
四、教學助理獲聘後須依規定完成各項教學協助及培訓考核事項:
(一)應於每月30日前填寫學習紀錄表,經授課教師簽名確認後繳交。
(二)實施教學評量期間,須入班協助學生完成填答。
(三)須參與校內外培訓研習活動6小時(含)以上(參加校外者須出具研習證明),並於期末提交成果報告;完整通過考核者,始發給TA證書。
五、聯絡人:鄭丞喨 行政組員 分機:6189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