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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發展中心場地使用規則

 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學發展中心場地使用規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      83年 5月12日行政會議訂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    中華民國90年  4月 6日8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  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 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 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  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104學年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104學年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
一、為有效管理教學發展中心各教學場地,特訂定本使用規則。

二、各班因教學需要,欲單次借用教室或討論室者,應由任課教師或班級幹部填妥申請表,向本中心管理人員辦理借用手續。

三、使用各項教學設備時,應遵守使用說明,並聽從任課教師與本中心管理人員之指導。損壞設備者,除應負賠償責任外,其情節重大者,另行按校規議處。

四、各教學場地內應保持安靜,不得喧嘩、嬉戲或追逐。

五、使用各教學場地時,應維護整潔。除禁止於場地內飲食外,並不得攜帶食物、飲料入內。

六、為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應使用本校所屬之影音出版品。

七、本使用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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