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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

     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104106104學年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104108104學年第一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
第一條    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協助教師提升教學知能及建立學術經驗傳承分享,特訂定「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     本傳習制度由各系所/中心/室推薦「傳授教師」(mentor)並受理同儕教師申請為「承習教師」(mentee),共同組成傳習團隊,以傳承資深的經驗。

各系所(含通識教育中心、軍訓室、體育室)每十五名教師以推薦一名「傳授教師」為原則,餘數不足十五名者,亦推薦一名。傳授教師為榮譽職務,不另支薪或折抵授課鐘點。

各系所/中心/室應考量以下條件推薦傳授教師:

一、曾獲本校教師教學、研究或產學合作獎勵者。

二、曾獲校內外相關研究及教學獎勵者。

三、各系所/中心/處室推薦之資深教師。

承習者:

一、就任未滿三年之新進助理教授

二、教師定期成效評估或教學評量待改善教師

符合上述任一項之教師,應至少參與一次傳習團隊,另欲追求教學專業成長之教師,得自行主動參與。

第三條     傳授教師應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,每位傳授教師最多以帶領三名承習教師為原則。

第四條     傳習團隊之活動時間為一學年。

第五條     傳習活動依傳授教師與承習教師之需求自行訂定,每學期以進行四次傳習活動為原則,活動內容可包括個別面談、座談會、講座、教學觀摩、校外參訪、定期交流等等。

第六條     傳授教師與承習教師之互動應嚴格遵守學術倫理規範,傳習活動進行時應由傳授教師填寫活動紀錄表,並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,送交教學發展中心存查。

第七條     為使傳習團隊活動順利進行,每學期補助新台幣陸仟元為上限(1人貳仟元,2人肆仟元,3人陸仟元),檢據核銷,由當年度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。

第八條    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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